7-1 藏医学院实验用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规定

第二章 物品的购置

第五条  本办法适用对象限于预算内非固定资产的正常实验教学物品。

材料: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,如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、药品、实验动物等。

低值品: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,又非消耗材料的用具设备,一般指每台/件价值在200元以下、使用期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重复使用的物品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量具、医疗器械、科教器具等,或大批量同类用品,如手术剪、手术镊及其他能独立使用的“公民两用型”物品。

易耗品:指容易破碎或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的物资,包括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,又非药品、试剂等消耗材料的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等物品。

第六条  物品的购置须制订计划。各实验室应在实验教学任务书下达之日起2周内,将下学期所需正常实验教学用物品使用计划报所在部门审定汇总后,将物品需求计划电子材料报教务处审核。各部门根据教务处批准的部门物品购置计划组织采购。

第七条  物品购置计划要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如实填报。凡属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之内的各种试剂、玻璃仪器等物品,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学期开课计划规定的年级学生人数认真核算,严格按大纲要求填写。为减少库存,避免损失,实验室主任在核定计划时,应特别关注特殊物品,不在教学内容之内的物品不得申报、购领。

第八条  新开出实验课程或项目的物品需求计划,相关部门应提前申报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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